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通过 凭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宁静生产治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治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建筑运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包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宁静,增进建筑业健康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运动,实施对建筑运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运动,是指种种衡宇建筑及其隶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运动。
第三条 建筑运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宁静,切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宁静标准。
第四条 国家帮助建筑业的生长,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衡宇建筑设计水平,勉励节约能源和;で榭,提倡接纳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质料和现代治理方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规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障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运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筑运动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丫卫砀媒ㄖ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ǘ)依法应当治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ㄈ┬枰鹎ǖ,其拆迁进度切合施工要求;
。ㄋ模┮丫范ńㄖ施工企业;
。ㄎ澹┯新闶┕ば枰淖式鸢才拧⑹┕ね贾郊凹际踝柿;
。┯邪芄こ讨柿亢湍静的具体步伐。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切合条件的申请宣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可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凌驾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凌驾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凭据划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治理事情。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凭据国务院有关划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可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实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可按期开工凌驾六个月的,应当重新治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 业 资 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运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星泻瞎一ǖ淖⒉嶙时;
。ǘ)有与其从事的建筑运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ㄈ┯写邮孪喙亟ㄖ运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ㄋ模┲捶ā⑿姓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运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凭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差别的资质品级,经资质审查及格,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从事建筑运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运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规模内从事建筑运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条约约定的义务。不凭据条约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担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运动,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划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执法的划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事情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行贿、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单位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事情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条约中约定。果真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执法的划定。
发包单位应当凭据条约的约定,实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果真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宣布招标通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条约条款、评标的标准和要领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划定的时间、所在果真进行。开标后应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凭据条约约定,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业务规模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逾越本企业资质品级许可的业务规模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庞大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配合承包。配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条约的履行担负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差别资质品级的单位实行联合配合承包的,应当凭据资质品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规模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是,除总承包条约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凭据总承包条约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卖力;分包单位凭据分包条约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卖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担负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划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规模。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条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条约,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切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条约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纠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明工程设计不切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条约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纠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监理规模内,担负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凭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凭据委托监理条约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凭据划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勾通,为承包单位谋取不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宁静生产治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宁静生产治理必须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建立健全宁静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切合凭据国家划定制定的建筑宁静规程和技术规范,包管工程的宁静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体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凭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宁静技术步伐;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体例专项宁静施工组织设计,并接纳宁静技术步伐。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接纳维护宁静、防备危险、预防火灾等步伐;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关闭治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情况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纳宁静防护步伐。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纳步伐加以;。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情况;ず湍静生产的执法、规则的划定,接纳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种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情况的污染和危害的步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申请批准手续:
。ㄒ唬┬枰偈闭加眉苹脊婺R酝庠暗氐;
。ǘ)可能损坏门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ㄈ┬枰偈蓖K⑼5纭⒅卸厦怕方煌ǖ;
。ㄋ模┬枰斜谱饕档;
。ㄎ澹┲捶ā⒐嬖蚧ㄐ枰卫肀ㄅ中钠渌樾。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建筑宁静生产的治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对建筑宁静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增强对建筑宁静生产的治理,执行宁静生产责任制度,接纳有效步伐,避免伤亡和其他宁静生产事故的爆发。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宁静生产卖力。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宁静由建筑施工企业卖力。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卖力。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卖力,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宁静生产治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宁静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增强对职工宁静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宁静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历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和建筑行业宁静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革新意见,有权获得宁静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宁静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加入工伤包管缴纳工伤包管费。勉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治理意外伤害包管,支付包管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换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没有设计计划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衡宇拆除应当由具备包管宁静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担负,由建筑施工单位卖力人对宁静卖力。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爆发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纳紧急步伐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时向有关部分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治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宁静标准的要求,具体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有关建筑工程宁静的国家标准不可适应确保建筑宁静的要求时,应当实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运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运动的单位凭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治理部分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治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宣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事情业中,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建筑工程质量、宁静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划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卖力,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担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治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卖力。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切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宁静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条约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切合国家划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卖力。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凭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卖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凭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条约的约定,对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缺乏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明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切合划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划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及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规模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装置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凭据包管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正当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规模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划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纠正,对不切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规则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纠正,处以罚款。
逾越本单位资质品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分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切合划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规则定进行分包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划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切合划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划分处以罚款,没收行贿的财物,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划定处格外,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勾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纠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担负连带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换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纠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则定,对建筑宁静事故隐患不接纳步伐予以消除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爆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则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宁静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凭据建筑工程质量、宁静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纠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造成损失的,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缺乏格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凭据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切合划定的质量标准的,卖力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则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定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宣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依照执法和国务院划定的职权规模决定。
依照本规则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品级条件的单位宣布该品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的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卖力宣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分及其事情人员对不切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宣布施工许可证的,卖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分及其事情人员对缺乏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及格文件或者按及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分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缺乏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宁静和质量治理的划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运动,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对建筑运动实施监督治理中,除凭据国务院有关划定收取用度外,不得收取其他用度。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衡宇建筑工程的建筑运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审定作为文物;さ募湍罱ㄖ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さ挠泄刂捶ɑㄖ葱。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衡宇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运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衡宇建筑工程建筑运动的具体治理步伐,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